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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届政治协商会可以召开几次
第一届政治协商会可以召开五次的。
从1949年开始第一届,每届五年,就是每届召开五次全国委员会会议,例如,1949年的就是一届一次会议,如此,依次类推。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三十一条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如遇非常情况,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得延长任期。” 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得临时召集之。”
据此,在正常情况下,全国政协每届任期是五年,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
第一届政治协商会议事项有哪些内容
1、这次会议代行了中国的立法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通过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制定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决定了新中国的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定于北平(1949年9月27日改名为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纪年采用公元,国歌未制定前以《义勇军进行曲》为代国歌,国旗定为五星红旗。
会议选出毛泽东为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朱德、刘少奇、宋庆龄、李济深、张澜、高岗为副主席,同时选举出了中央人民政府委员56人。
会议还选出了由180人组成的政协第一届全国委员会。
2、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为五星红旗;国歌为《义勇军进行曲》;中华人民共和国定都北平,北平改名为北京;纪年采用世界公元;10月1日为国庆节。
毛泽东在会议上宣布,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之前,人民政协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会议还决定在北京天安门前建立人民英雄纪念碑,并于9月30日举行了奠基典礼,毛泽东主席宣读了人民英雄纪念碑的碑文。
3、会议制定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使中国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在组织上完备和固定下来。
4、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后,人民政协不再代行全国人大的职权,但作为中国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继续存在,并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以及对外交往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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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8个主要内容
1949年9月21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在北平隆重举行,宣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正式成立。
参加会议的有46个单位的代表共662人。
会议通过了8个主要内容:
1、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
2、选举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的委员。
3、选举毛泽东为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朱德、刘少奇、宋庆龄、李济深、张澜、高岗为副主席,周恩来、陈毅等56人为中央人民政府委员。
4、规定以五星红旗为国旗。
5、规定以《义勇军进行曲》为代国歌。
6、规定以北平为首都,并改名为北京。
7、采用公元纪年。
8、决定在首都天安门广场建立人民英雄纪念碑,以表示对革命先烈的无限崇敬和缅怀。
扩展资料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设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
政协全国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
设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和秘书长。
政协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
政协全国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主持会务。
常务委员会委员由全国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
全国委员会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主席-职务设置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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