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问责条例的依据,是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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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问责条例的依据,
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1、检查。
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2、通报。
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3、改组。
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
1、通报。
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2、诫勉。
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3、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
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4、纪律处分。
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扩展资料:
2013年11月,《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明确提出:“适时修订《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问责情形、规范问责方式。
抓紧制定严格做好被问责干部工作安排的有关规定,严格被问责干部复出条件、程序和职务安排等,保证问责制度与党纪政纪处分、法律责任追究制度有效衔接”。
但从严格意义上说,2009年6月30日印发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相当于一个党内文件,并非一部更具有权威性、系统性的党内法规。
制定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依据是什么?
中国共产党问责衡昌条例制定的目的是为了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磨空,依据是《中国共产党章程》。
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第一条 为了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咐游扒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出台背景:
2016年1月,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工作报告提出,要把问责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研究制定《中国共产党党内问责条例》。
2016年6月,王岐山在北京主持召开部分中央部委负责同志座谈会,并到辽宁省召开座谈会,就制定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征求意见。
2016年6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2019年9月4日,中共中央印发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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