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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谁制定的 法律是文科还是理科

  法律是谁制定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关于法律是谁制定的以及中国最早的法律是谁制定的,国家法律是谁制定的,有关养马的法律是谁制定的,台湾的法律是谁制定的,法律是谁制定的,法规是谁制定的,规章是谁制定的?等问题,小编将为你整理以下的知识答案:

法律是谁制定的

法律是文科还是理科

  法律系是文科的。

  法律系是学习法律学的专业。法律学是以法律、法律现象以及其规律性为研究内容的科学,它是研究与法相关问题的专门学问,是关于法律问题的知识和理论体系。

  是社会科学的一种,是对社会规律进行研究的一门学科,所以,属于文科范畴。

法律是谁制定的

  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

  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特点介绍

  1、法律制定即国家的一项专有活动,也是国家履行职能的主要方式之一;

  2、法律制定既包括有创制权的国家机关进行的法律制定的活动,也包括经授权的国家机关进行的法律制定活动;

  3、法律制定既包括法律制定活动,也包括法律修改、补充、废止以及认可活动;

  4、现代社会的法律制定活动是一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法律制定的体制,即立法体制,是指有关法的创制的权限划分所形成的制度和结构,它既包括中央和地方关于法的创制权限的划分制度和结构,也包括中央各国家机关之间及地方各国家机关之间关于法的创制权限的划分制度和结构。

  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是结合我国具体情况独创的一种“一元、两级、多层次”的立法体制。

  所谓一元,是指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我国是一个单一制的多民族国家,因此,我国的立法体制是同一的,一体化的,全国范围内指存在一个统一的立法体系,不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立法体系。

  所谓“两元”,是指根据宪法规定,我国立法体制分为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两个立法等级。

  所谓“多层次”,是指根据宪法规定,不论是中央级立法,还是地方级立法,都可以各自分成若干个层次和类别。

法律原则的效力大体上体现在六个方面

  其一

  是法律原则的效力普泛性地体现于一切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中,即只要法律条文发生法律的效力,也就意味着法律原则在起作用;

  其二

  是当具体的法律规则失去法律效力时,法律原则依然具有效力,从而以法律原则来补法律规则失效后的真空;

  其三

  是当法律规则的内容有明显漏洞时,法律原则以补漏的方式直接产生法律效力;

  其四

  是当法律规范之间出现冲突时,根据法律原则的一般规定来协调法律之间的冲突;

  其五

  是当法律规则的内容出现模糊时,借法律原则以明晰之;

  其六

  是当法律规则对有关的社会关系没有具体规定调整对策时。

法律是由谁制定的?

  法律分析: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八)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九)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二)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三)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四)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五)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六)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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